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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学历怎么参加兵团职工难学吗?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兵团连队职工管理办法(试行)》没有学历怎么参加兵团职工的通知

各师市、院(校)没有学历怎么参加兵团职工,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连队职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兵团领导同意,现印发没有学历怎么参加兵团职工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连队职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素质较高,能够履行兵团维稳戍边职责使命的新型兵团连队职工队伍,规范和加强连队职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范和加强连队职工管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紧紧围绕新疆工作总目标,聚焦履行维稳戍边职责使命,紧紧扭住增强组织优势和动员能力这个根本,强化党的领导核心作用,加强连队党组织建设,壮大连队职工队伍,夯实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的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兵团连队职工是指办理没有学历怎么参加兵团职工了录用手续,户籍在师市或团场(镇),在连队承包定额地(身份地),签订了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履行民兵义务,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

第四条 连队职工管理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管理。教育引导职工遵纪守法,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管理。

(二)民主自治管理。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落实职工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三)实名制管理。按照团场职工定额地(身份地)标准测算确定连队职工保有数,对连队职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四)权利与义务对等。职工享有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义务。

(五)管理与服务结合。强化对职工的服务,以服务促进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第二章 职工招录

第五条 兵团根据团场国有农用地情况和职工定额地(身份地)标准,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测算确定连队职工保有数。团场按照“退一补一”的原则,及时招录补充连队职工。

第六条 兵团全民所有制连队职工招录条件:

(一)自愿遵守兵团连队职工守则,履行职工义务,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年龄在18—35岁,身体健康,高中及以上学历(南疆团场、边境团场年龄可放宽到40岁,学历可放宽到初中)。

(三)着眼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鼓励招录内地人员,优先招录复转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自愿到南疆团场连队工作的团场职工子女。

第七条 团场做好连队职工招录工作,及时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做好连队职工建档工作,纳入实名制管理,做到信息采集真实准确、审批要件齐全、业务环环相扣、信息资料完整,确保数据共享共用。

第三章 管理责任

第八条 团场和连队负有依法依规管理连队职工的职责。

团场全面落实连队职工实名制管理,负责连队职工招录、教育、培训、奖惩等方面的管理和服务。

连队管理委员会在连队党支部领导下依法依规对职工进行日常管理和服务,维护职工权利,督促职工履行义务,加强职工教育管理考核,带领职工群众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根据职工履职尽责情况提出职工争先评优、奖励惩处和享受社保补助及相关惠民政策的意见建议。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兵团连队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连队民主管理,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表达权,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承包定额地(身份地),自主生产经营,依法依规流转土地;

(三)承包定额地(身份地)被征收、占用,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四)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及相关惠民政策;

(五)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没有学历怎么参加兵团职工他权利。

第十条 兵团连队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祖国统一,促进民族团结;

(二)参加民兵组织,履行民兵义务;

(三)依法保护土地,坚持农地农用,科学合理耕种,履行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保护生态环境,当好生态卫士;

(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素质,建设新型连队职工队伍:

(一)加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教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教育;

(三)加强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定位要求的学习宣传,加强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和兵团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学习宣传,加强国防安全、“兵”的意识、军事素养的教育;

(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疆“三史”、兵团屯垦史及弘扬兵团精神的教育;

(五)加强民族团结、兵地融合的教育;

(六)加强现代农业、职业技能、创业创新的教育;

(七)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的教育。

第六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二条 对在履行职工义务、弘扬兵团精神表现突出的连队职工,推荐评选各级各类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拒不履行职工义务的,视情节轻重,经团场批准,依照有关程序给予警告、记过、解除国有农用地承包合同、开除职工队伍。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师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兵团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4月12日印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印发兵团连队职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兵发〔2018〕17号)同时废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19年1月30日印发

来源:兵团政务网

编辑:王艳乔

责任编辑:李雪 陈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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